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被告人帅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帅某某先后在昭阳区**镇上的**公司食堂盗窃张某某的VIVOX9L手机一部,在**米线馆盗窃吴某某的VIVOY71手机一部,在**超市盗窃崔某某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在**餐馆盗窃魏某某的VIVOS1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四部手机总价值4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伍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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