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帅俊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湖北省谷城县,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俊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法律问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帅俊某携带毒品从缅甸运到昆明市**路**房间,并将毒品藏匿在该房间顶灯内,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同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在昆明火车站将被告人帅俊某抓获。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351.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51.21克;
2.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帅俊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0786号鉴定书意见,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俊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帅俊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颖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帅俊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电子光盘九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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