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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点老惹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布点老惹,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99********,彝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点老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布点老惹与什某某(另案处理)、曲某某(因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从东莞市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工业区找工作,期间向一名外号叫“安某某”的女子借了惠城区马安镇惠州市**五金有限公司门禁钥匙准备到员工宿舍睡觉。次日3时许,被告人布点老惹和什某某、曲某某来到惠州市**五金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栋**楼楼梯间时,什某某提出一起盗窃该宿舍楼房间内的手机,然后三人一起来到该员工宿舍**栋**房,什某某、曲某某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俄某某放在下铺床边的一部蓝色VIVO SI PRO手机、盗走被害人海某某放在上铺床边的一部深蓝色OPPO A5手机。被告人布点老惹在该房门口看到什某某、曲某某盗窃手机得手后就马上下到一楼楼梯间。什某某、曲某某盗窃得手后也马上离开**房来到一楼楼梯间告知布点老惹并马上逃离现场。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布点老惹与什某某、曲某某在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大湖溪**公寓**楼**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蓝色VIVO SI PRO手机、深蓝色OPPO A5手机各一部。经鉴定,VIVO SI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552.51元,OPPO A5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点老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点老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点老惹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52.51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布点老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019年9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是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布点老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布点老惹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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