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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8********,汉族,大学本科,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街**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路**栋**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害人胡某某因想找关系解决自家的房屋(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拆迁赔偿、安置等问题经朋友荣某某介绍认识周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布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布某某、周某某谎称认识中央、省市领导可以找关系帮忙解决其房屋拆迁赔偿、安置等问题骗取胡某某办事费用20万元(其中王某某获得10万元)并将能办理此事的王某某(谎称其身份为“王厅长”,已判决)介绍给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承诺会找关系帮忙解决胡某某房屋拆迁赔偿、安置等问题。被告人布某某、王某某等人骗取的20万元人民币均被用于日常开销,被告人布某某、王某某也未替被害人胡某某办理任何相关事宜。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布某某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峰矿区分局大峪派处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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