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布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被告人布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布某甲在醉酒后驾驶自己的蒙DW****号小型轿车,由**镇**的自家出发将同样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布某乙送到了**镇**小区附近。布某甲在返回途中沿**街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居民赵某甲家门前时,其车左后视镜与头朝西南停在道路右侧的赵某乙驾驶的蒙DT****号小型越野客车左前车门(处于半开状态)发生刮蹭后驶离现场,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乙看到自己的车门被刮蹭后乘坐其弟弟赵某丙驾驶的一辆蒙DZ****号小型越野客车对肇事车辆进行拦截,在**镇**路与**街交叉路口南侧将布某甲驾驶的蒙DW****号轿车截停。双方下车理论时,被告人布某乙到达截停车辆现场,驾驶蒙DW****号小型轿车到了布某甲家,随后布某甲妻子青某某找出租车司机苏某某驾驶该蒙DW****号小型轿车,与布某乙到了发生事故现场,欲让苏某某顶替肇事的布某甲,但苏某某在警察找其问询时如实反映了相关情况。布某乙和青某某二人在事故现场留下苏某某后,由布某乙驾驶蒙DW****号小型轿车载着青某某,离开现场回到布某甲家中。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布某甲驾驶蒙DW****号车辆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布某乙驾驶蒙DW****号车辆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布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布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赔偿人民币3000元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害人身份证明、证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苏某某、宝某某、达某某、莲某某、青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车体痕迹照片、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被告人布某甲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布某乙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布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芒来其其格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布某甲、布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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