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5********,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被乡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布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乡城县公安局得到被告人布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线索后,于当日在**乡**村**组**号布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后公安民警根据供述查获其藏匿在家中停车棚南侧地下一红色长状铁箱内的疑似半自动步枪1支、疑似射钉枪1支、疑似半自动步枪子弹202枚、疑似雷管60发、疑似铅弹111发、疑似射钉枪子弹1021发、疑似小口径步枪弹夹1个、疑似枪支内部零件7个,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送检的疑似半自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中正式”步枪改装7.62mm步枪,具有杀伤力;送检的疑似射钉枪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涉案202枚疑似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送检的60发疑似雷管中,有3发雷管断路,另外57发雷管起爆能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被告人布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两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九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批志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同步录音录像2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枪支、弹药现存于乡城县公安局;涉案雷管现存于乡城县民爆公司炸药库;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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