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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等二人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9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捕前本市曲水县**库2008年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9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捕前住本市**乡,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次某某、布某某经预谋后在本市天海夜市某通讯店内,由被告人布某某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由次某某盗走被害人边某某挎包内的现金2000元。

2018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次某某、布某某经预谋后,在本市天海夜市某服装店内由被告人次某某、扎某某(另案处理)掩护,布某某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包,内有600元现金及充电线、香水、耳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2019年6月24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局看守所。

2.卷宗五册、一证通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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