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200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阿勒泰地区**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布尔津县**乡**路**号,租住阿勒泰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布某某至阿勒泰市团结路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阿勒泰市**饭馆,从消防通道进入该饭馆,盗取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0元。
2.2020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布某某至阿勒泰市团结路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阿勒泰市**饭馆,从消防通道进入该饭馆,盗取现金899.6元和六串架子肉、三条狗鱼、一只羊前腿、一听罐装百事可乐、一听罐装雪碧。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61.3元。
3.2020年11月6日5时许,被告人布某某至阿勒泰市团结路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阿勒泰市**饭馆,从消防通道进入该饭馆,盗取现金5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449.6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巴某甲、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571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克拉提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布某某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