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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949号

被告人布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彝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布某某来到本市多地实施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伙同祖某某、尔某某、俄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凤岗镇竹尾田社区永富便利店伺机实施盗窃作案。后布某某等人合力将该便利店卷闸门抬高欲进入店内窃取财物,发现被害人唐某某被惊醒后,布某某等人便逃离现场。

(二)2019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伙同米某某、拖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长安镇**村**路**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超越名店伺机实施盗窃作案。后布某某等人进入店内盗走衣物数件及一条钛钢项链、一个钛钢戒指(共计价值约500元)。破案后,被盗部分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9年2月4日14时许至2月11日11时许期间, 被告人布某某来到本市清溪镇三中村**路**时装店,撬开店面卷闸门,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里的约5000元现金、一个手表(约价值300元)和两件衣服(约价值2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参考。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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