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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盗窃案)_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初中文化,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拘,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布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 18日 23时许,被告人布某某,窜至新郑市龙湖镇正商瑞钻小区, 被告人布某某从窗户翻入7号楼2单元103的吴清亮家中,将该户家中放在鞋柜上的挎包内7000元现金和其孩子包内1000多元钱盗走;2017年6月 19日 凌晨3时在许同小区内,布某某从窗户翻入7号楼3单元101的邓运国家中,将该户家中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平板电脑、两部手机和3000元现金盗走;2017年6月 19日 凌晨同小区内,布某某从窗户翻入小区内8号楼2单元101的江显良家中,将该户家中手提包内的1300元现金、其老婆包内的5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被盗;2017年6月19日凌晨同小区内,布某某从窗户翻入小区内7号楼一单元103的王天顺家中,将该户家中放在床头的包内1300元现金,和其儿子包内的600佘元现金盗走。总计16500元。一个平板电脑,四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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