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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布某某伙同博某甲、博某乙、谢某某、吉某甲,经预谋由吉某乙驾驶货车搭载5人,先后流窜至宁南县******组、****组两地,将村民博某丙、博某丁、期某甲、期某乙家的6头黄牛、1匹马偷走,6人将牲畜赶上货车运输到美姑县九口乡,将所盗窃的牲畜以43200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博某甲、博某乙、吉某甲、布某某、谢某某各分得7000元,吉某乙分得8000元。 经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7头牲畜总价值人民币8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8月22日

1.被告人现在处所:布拖县********号,电话号码:1891950****。

2.案卷证据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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