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526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1997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16日13时11分许,被告人布某某先后在**苏木**村“**商店”盗窃现金320元及香烟9条,其中包括云烟硬苁蓉1条、云烟小熊猫烟家园l条、云烟绿呼伦贝尔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南京炫赫门1条、呼伦贝尔草原情2条、长白山迎春中支2条。2020年7月28日,被盗9条香烟网上订单批发价合计1146.98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布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8条香烟,1条空烟盒;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拘留文书、取保文书、照片、现场照片、卷烟订货价格表、涉案香烟价格明细、办案说明、〔1997〕扎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2003〕扎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3. 证人赵某某、乌某某、红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 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布某某笔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现金及香烟进货价格合计146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布某某有多次刑事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8 月 27 日
附:
1. 被告人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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