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布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75********,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住**市**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准噶尔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准噶尔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布某某在自己家帮助受害人阿某某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阿某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尼沙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1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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