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177号
被告人布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74********,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号,现住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街道**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布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太湖法院)对徐某某与田某某(被告人布某某之子,已判决)一案,判决田某某返还徐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0500元并限期清偿;徐某某有权以田某某所有的湖州市梳妆台小区**幢**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按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田某某未予履行,经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南太湖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田某某陆续收到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并对田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罚款,同年8月21日,南太湖法院要求田某某等人自动搬迁出本市梳妆台小区**幢**室以履行腾房义务,被告人布某某及田某某作为被执行房产的实际居住者,均未按期履行腾房义务。同年11月20日4时30分许,南太湖法院执行人员陆某某、沈某某等人依法对被告人布某某及田某某共同居住的上述房产进行强制腾房执行措施,在传唤田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布某某用嘴咬执行人员沈某某等暴力方式,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鉴定,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布某某等人已于2020年12月9日履行腾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钱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述和供述:被告人布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湖吴公司鉴(伤)[2020]58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联系电话:187*******)现于居住地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检补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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