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8时32分许,110指令称:G**往**方向74公里处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在路上躺着,经调查,2019年10月15日18时29分许王某某驾驶**牌蒙A5**号重型**式货车沿G**线由北向南行驶到G**线75km+550m处与沿G**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人布某某驾驶的蒙H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布某某受伤,蒙H0**号小型**客车严重受损,**牌蒙A5**号重型**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布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布某某带至镶黄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固定,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号),被告人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8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的供述; 3.被害人称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乌云巴特尔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在**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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