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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布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时风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乌汗嘎查洪玉牛业有限公司西侧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05省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驶来的额某某驾驶的蒙G*****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 2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13mg/100ml。2019年12月13日,布某某与额某某就事故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取血样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协议书;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梅

检察官助理:刘琦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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