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苏木**嘎查,住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镶黄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21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镶黄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8时20分许,镶黄旗***院内被告人布某某驾驶蒙H3**号小型轿车倒车碰撞停放的蒙JT**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蒙H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布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布某某带至镶黄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固定,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号),被告人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7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云巴特尔
检察官助理:斯琴巴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在**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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