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布某某在其父亲家饮酒后驾驶蒙G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加油站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8月3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
2.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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