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布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90********,维吾尔族,文盲,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镇**村**号附**号,现暂住成都市新都区**物流托运部。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 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4月16日对被告人古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决定追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伙同古某某到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中段外人行道处,通过被告人布某某望风,古某某用手盗窃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包内盗走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伙同被告人古某某到江油市中坝镇诗仙路东段外人行道处,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向某某包内盗走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对于上述二部手机,被告人布某某伙同被告人古某某盗窃后藏匿在江油市中坝镇生产街国富公寓售房部,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伙同被告人古某某到江油市中坝镇诗仙路东段北门口天桥路段,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段某某包内盗走OPPO牌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伙同被告人古某某到江油市中坝镇纪念碑街东段外人行道处,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包内盗走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5、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江油市摩尔玛商场内,用手从被害人何某某包内盗走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对于上述三部手机,被告人古某某藏匿于江油市中坝镇诗仙路东段北门口天桥西北侧广场花台树下,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和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布某某和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古某某在暂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共178页及光盘12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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