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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市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市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市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际大通道**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对市某某进行血样抽取。2020年2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170号司法鉴定文书检验,市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21. 8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市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市某某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市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宝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市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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