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巴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60320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因涉嫌诈骗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03月25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孜亚餐厅等地点被害人吾某为办理土地证,找工作目的被告人巴某对诈骗被害人吾某的16460元,案发后诈骗16460元未退回。
2019年11月,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荒地乡被害人麦某1为修理土拉机发动机目的被告人巴某对诈骗被害人麦某的7800元,案发后诈骗7800元未退回。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南湖被害人海某为办理驾驶证,找工作目的被告人巴某对诈骗被害人海某的5400元,案发后诈骗5400元未退回。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烟草公司前面被害人依某为办理许可证目的被告人巴某对诈骗被害人依某的5800元,案发后诈骗5800元未退回。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菜批发市场被害人麦某2为办理荒地补贴证,找工作目的被告人巴某对诈骗被害人麦某2的2400元,案发后诈骗2400元未退回。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被害人阿某为办理停车场位置目的被告人巴某对诈骗被害人阿布力米提·沙吾提的1000元,案发后诈骗1000元未退回。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巴某诈骗为目的在喀什市菜批发市场被害人吾某等的4100元,案发后诈骗4100元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2020年0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副本8份,审查起诉阶段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