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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巴某甲,曾用名巴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室。2020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村委办公室,被告人巴某甲与被害人巴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巴某甲用椅子将巴某乙打伤,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乙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巴某甲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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