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特克斯县**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37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赛某某、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伊犁州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甫海提
检察员:胡瓦德克
(院印)
附:
1.被告人巴某甲·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特克斯县**镇**队**号,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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