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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涉嫌诈骗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巴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和某某**镇**村**组**号,捕前住新疆和某某**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和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魏邦成,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巴某冒充巴州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以谈恋爱名义骗取被害人奥某某现金11100元;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巴某冒充巴州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以谈恋爱、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斯某某、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712元;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巴某给被害人孟某某介绍虚构的女朋友“道尔娜”并以“道尔娜”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现金222189.63元。      

综上,被告人巴某先后骗取三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2001.63元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买彩票、还网贷。

2020年3月24日、31日,被害人斯某某、孟某某、奥某某报案。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巴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骗取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易

检察官助理:赵莉娜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现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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