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巴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xx,男,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2518,哈萨克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新疆伊宁县阿乌利亚乡阿乌利亚乡xx号,2016年6月6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新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早晨北京时间09时,被告人人巴xx和伊宁县曲鲁海向曲鲁海村村民阿xx一起骑马前往草原将自己收养的马赶回来。两人出门后经过村委会们走走100米左右后巴xx发现路边吃草的伊宁县阿乌利亚乡库鲁斯台村村民加xx的价值3500元的三头牛后,给,阿xx说:这些谁的牛,好像从山上下来的,并将三头牛赶到附近的一果园子里后,跟阿xx一起去草原并收养的马干下来后,将偷来的三头牛自己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xx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xx系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米兰

检察官:艾赛提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伊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