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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诈骗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巴某某,女,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小区。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底以来,巴某某利用“快手”直播平台和微信聊天等方式,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宣传、利用迷信活动,通过看属相的方式给人看病、看事,并以“破灾”、“免灾”为由,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587.26元(其中,现金收款2000元,微信收款958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涉案金额列表、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玉某某、吴某甲、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吴某乙、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利用迷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587.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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