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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组织卖淫案、盗用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巴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经洮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洮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至2017年7月间,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卖淫女在被告人巴某某租住经营的“**”保健会馆内,组织李某某、徐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大肆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期间巴某某统一收取卖淫费用,扣除分成费用后将钱分给各卖淫女。

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侦查陈某某(另案处理)杀害卖淫女过程中,发现被害卖淫女与被告人巴某某所开的**保健按摩院存在关系,民警通过侦查将被告人巴某某抓获,被告人巴某某为掩盖真实身份持“巴某甲”身份证并冒用“巴某甲”身份接受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巴某某对自己作为**按摩院老板通过微信介绍陈某某与卖淫女嫖娼活动行为供认不讳,后在该案移交治安大队过程中,被告人巴某某继续冒用“巴某甲”身份,并以“巴某甲”身份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巴某某盗用被害人巴某甲身份证件并给被害人巴某甲造成劣迹的后果,其无视法律,已严重扰乱公安机关办案秩序及侵害了巴某甲名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组织、管理他人卖淫,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侵犯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劣迹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新发现有组织卖淫罪没有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又犯盗用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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