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6年4月9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姝,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5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龙口**路**街**号楼**单元301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巴某某在莱西市**街道**村文化市场北头从王某冬(另案处理)处以3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冰毒约0.2克,后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巴某某从中获利100元;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巴某某冰毒后,在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南京路**路**路北民政公寓小区门口,又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微信好友孙某某,张某某从中获利50元钱。
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破经过;2、户籍证明书;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张敬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巴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3、全部案卷材料2册;
4、_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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