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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盗窃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9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镇**村,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卡若区公安局依法释放对其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因再次涉嫌盗窃罪被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因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9日被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多次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3月31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在昌都市城区一酒吧、KTV等处,采用翻窗、撬门、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五次,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巴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至卡若区*路农牧局上方一**酒吧内,乘隙盗窃被害人扎某某放置在吧台抽屉里一钱包内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1日16时35分在卡若区**路一带被卡若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2、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巴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至昌都市卡若区**KTV门口,发现该KTV窗户未关,心生歹意、趁无人之际悄悄翻窗进入KVT内,在吧台抽屉翻找财物时,发现一把东风牌车钥匙,便将车钥匙盗走将停放在**KTV楼下的一辆东风牌商务车盗开走,后将该车藏匿在昌都市卡若区***一个小巷子里面。2019年12月2日经卡若区公安局口头传唤被告人巴某某到案。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车辆在2019年11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肆万玖仟贰佰伍拾叁元伍角元整(¥49253.5)。

3、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巴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凌晨00时许,骑摩托车至昌都市卡若区****楼****中心,用脚将****中心大门踹开后,潜入店内实施盗窃,因店内没有存放财物,其未能盗窃成功。随后巴某某又将目标转移到****中心斜对面的“***”咖啡厅,用力推拉店门将一面门把手弄坏后潜入店内,将被害人永某某放置在吧台抽屉内的一部OPPO手机和店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逃离现场,后将保险柜拉之卡若区****下方河边,用石头砸开保险柜,将保险柜中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盗走,保险柜及柜中的票据等被丢弃在河边。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在2020年2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贰佰柒拾玖元整(¥279);被盗保险柜在2020年2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伍拾贰元整(¥52)。

4、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巴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凌晨00时许,在经过卡若区**村被害人斯某某家时发现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用地上一根钢管将门撬开,潜入屋内翻找财物,后在客厅发现一个保险柜,便返回自己居住的**村家中拿了一把砍柴斧头,再次来到被害人斯某某家中,用斧头将保险柜砸开后发现柜内全是文件类,未盗窃成功便返回家中。2020年2月28日17时30分在卡若区**村被卡若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斧头一把、羽绒服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扎某某、永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巴某某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昌都市卡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多次窃取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杨 艳 莉

书  记  员:四郎平措

2020年4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共计2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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