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藏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31987********,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无前科。被告人巴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再次监视居住。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8月3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巴某某掰开窗口防盗护栏后,从窗户进入桑珠孜区**林**号居民房一楼东南侧出租房,盗窃一台读碟机、一包婴儿衣物、一包双肩包等物品,将盗窃所得赃物丟弃在桑珠孜区德勒林**号东侧、**号南侧位置的巷子口。
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物价局对被盗婴儿衣物、读碟机、双肩包及包内的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其价值为1316 (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整)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照片、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巴某某供述及辩解;
4.桑珠孜区价格检测认定中心出具的日桑价认〔2020〕年20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被告人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久美
检察官助理:罗布拉姆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监视居住,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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