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捕前住赤峰市新城**小区A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某自2017年起在赤峰市红山区**镇赤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承租库房,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使用酒精勾兑散白酒对外出售,巴某某所制售的散白酒未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其使用赤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格的酒类检验报告冒充自己所勾兑的不合格散白酒的检验报告提供给购买者。2017年至2020年初,巴某某将自己所勾兑的散白酒销售到松山区**镇**村孙某某的便民超市约15000斤,收取货款240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商店刘某甲处5000斤,收取货款90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村**粮油张某甲处约4000斤,收取货款80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酒业张某乙处约3000斤,收取货款60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粮油张某丙处约8000斤,收取货款160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超市王某甲处约2000斤,收取货款30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超市滕某某处约9000斤,收取货款1350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超市田某某处约4500斤,收取货款约6750余元;销售到松山区**镇**村**超市刘某乙处3500斤,收取货款8000余元;销售到喀喇沁旗**镇**商店马某某处约920斤,收取货款1800余元。总计销售金额人民币96000余元。
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非法勾兑散白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桂娟
检察官:刘亚娟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