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4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镇**嘎查**号,现住苏尼特右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6时39分许,在331国道6206公里+750米处,被告人巴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车后乘坐巴某乙)沿331国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沿33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布某某驾驶的蒙A210Q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巴某甲和巴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2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37.6mg/100m1。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被告人巴某甲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单、协议书、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7.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小东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苏尼特右旗**镇**嘎查**号,联系电话:1584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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