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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76

被告人巴某某,女,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6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201975日经本院批准,20197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巴某某被检查出已怀孕,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7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巴某某以索要张某某给被害人康某某的花费为由,采取在“**高中表白墙”(QQ公共账号)上发送辱骂威胁被害人康某某的言语,并威胁其若不转钱给她,便在**高中拉横幅等方式向被告人康某某索要钱。被害人康某某被逼无奈,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5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巴某某转账2000元、1300元,共计33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党员信息查询、手机QQ、微信截图、早孕证明、谅解书;2.证人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

2019930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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