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6********,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餐馆,2019年1月18日因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哈达街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傅仁一德蒙餐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那某某发生口角后,将其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那某某右眼眶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额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该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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