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无业。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7时许,在兰州新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巴某某家中,被告人巴某某与妻子保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后巴某某手持一根电饭锅电线殴打被害人保某某头部、背部、臀部、腿部等部位,持续约30分钟,造成保某某全身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6月15日经兰州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保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殴打其妻子保某某,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豆 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兰州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36943****。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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