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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78********,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住**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决定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驾驶新B****9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阜康市玉缘阁珠宝门口,倒车时将后面的一辆小车碰撞。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尼沙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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