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91991********,藏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取保候审前住: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被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醉酒驾驶藏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桑珠孜区上海路与珠峰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巴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2.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19】566号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2.92mg/100ml,属于醉酒,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飞

助理检察员:德吉卓嘎

2020年 5月14 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

2、公安卷1册,检察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