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号牌为黑N****9号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嫩江市科洛小区东侧道路由南向北直行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倒地,倒地时将道路东侧道边陈某某停放的辽J****3号范锋牌小型轿车刮碰,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时巴某某在现场等候,主动配合交警工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发现巴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检测,被告人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经嫩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巴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巴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陈某某、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嫩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主动配合交警工作,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才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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