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住:乌某某**镇**嘎查**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和高某某在乌某某**镇高某某经营的“**五金门市部”内一起喝酒,次日00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五金门市部”门前出发,沿乌审召镇科教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团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巴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15毫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户籍信息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归案情况说明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现场笔录及照片9.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10.返还物品凭证11.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布德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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