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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乐都区碾伯镇,现住海东市乐都区**小区**号楼**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30分许,巴某某醉酒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沿西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水泥厂家属院路口红绿灯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青B****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巴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行驶至海东大道蚂蚁山公园后门向东100米处时,撞上道路南侧工地护栏。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质量浓度为113.685mg/100ml。经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巴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12检验报告,第63212342020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巴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逯玉秀

检察官助理:李慧燕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东市乐都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体检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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