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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91********,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乌鲁木齐市**通信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现住本市米东区**雅居**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6时39分,被告人巴某某酒后驾驶新G7****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至本市米东区沙河中路馨香街路口时碰撞隔离护栏,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巴某某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巴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巴某某的身份信息、赔偿损失的证明;

2、证人刘**的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0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第6501081202000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车体痕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尔帆·艾合买提

2020331

 

附:

1、被告人巴某某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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