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31978********,哈萨克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住新疆伊吾县前山乡***开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05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睡觉,当日10日10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新LB****小型越野客车在***镇***凉皮店门前与停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现场,被撞车主艾某某打电话报案,随即由交警将其带至淖毛湖卫生院抽取血样。被告人巴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告人巴某某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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