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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6********,藏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现住: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村***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07月09日23时08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青H*****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柴达木东路(施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宏源小区路段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青H*****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巴某某积极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娜娜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证据开示》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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