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75********,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蒙H*****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锡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力根路交叉路口处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第152502120190000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巴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乌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55号鉴定文书.锡公(司)鉴(尸)字【2019】第45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巴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行驶造成步行人王某某横穿马路被撞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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