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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丁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7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路*号,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村**花园。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甲(原昌都市交警支队辅警)为谋取暴利,2013年至2017年期间,受巴某乙与阿布罗罗(另案处理)2名中间人的委托,为丁青籍的久某某、次某某、巴某丙、姆某某和日喀则籍的格某某、索某某、达某某、格某某、多某某、嘎某某等10人帮助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并收取买证资金共计人民币168000元(其中丁青籍的人民币63000元,日喀则籍的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巴某甲接受委托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请托原昌都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扎某某(已判决),为久某某、巴某丙、姆某某、格某某、索某某、达某某、格某某、多某某、嘎某某等9人办理准驾车型代号为B2的驾驶证9本,次某某的驾驶证未出证。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巴某甲经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到昌都市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3本; 

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扎某某、刘某某、阿某某、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件,为了非法利益,仍使用违法手段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丁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斯郎巴姆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注:

1.被告人巴某甲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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