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藏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90********,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 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甲,曾用名:卓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69******** ,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 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巴某某、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巴某某、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尔盖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以被告人巴某某、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巴某某、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1月1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又以被告人巴某某、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巴某某到**乡**山庄喝茶,到了山庄大厅发现同村的郎某某和阿某甲两人也在大厅里喝茶,巴某某与郎某某打了招呼后独自一人坐在一边喝茶,后仁某某和阿某乙也到了该山庄,仁某某叫巴某某来和他们一起坐,后巴某某、阿某甲、郎某某、仁某某和阿某乙就坐在一张桌子上喝茶,途中,仁某某和阿某乙因有事离开,只剩下阿某甲、郎某某和巴某某三人,后巴某某和阿某甲因之前在村委会上发生过争执的事再次发生口角并开始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巴某某用菜刀将阿某甲的头部砍伤,阿某甲用桌子上的茶杯打伤巴某某的头部。经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甲外伤致头部复合型损伤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巴某某外伤致头皮裂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子妹
2020年3月 31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阿某甲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壹拾叁份;
3、证据和案卷材料肆卷;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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