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499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4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乙,曾用名巴某丙、巴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23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甲、邵某某、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巴某甲先后在叶县叶邑镇北村二处民房内以“推饼”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邵某某为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巴某乙为该赌场放风。案发后,被告人巴某甲、邵某某、巴某乙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3月21日主动到叶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巴某甲、邵某某、巴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甘某某、海某某、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邵某某、巴某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巴某甲、邵某某、巴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巴某甲、绍辉、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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