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5〕55号
被告单位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工业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巴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汉族,大学文化,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53********,蒙古族,大学文化,广东**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知**公司福州分公司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福州分公司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58号1号楼5层的生产车间组织生产锝【99m-TC】亚甲基二磷酸盐注射液、锝【99m-TC】喷替酸盐注射液、锝【99m-TC】甲氧异腈注射液、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等放射性药品,并以**公司名义销售至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等福建省内医院。被告人巴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明知**公司福州分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仍授意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上述生产、销售。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人,明知分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仍负责组织上述生产、销售。2013年11月5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对**公司福州分公司予以查处,当场查获生产设备、原材料、销售单据等,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巴某某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经福建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3年6月至11月4日间共销售锝药物人民币1956794元。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司福州分公司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职务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到案经过,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物品清单及附件,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供货清单、发票等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福建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联系函、福州市第一医院核医学科出具的书面说明,厂房租赁合同,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制件,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复制件,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订购配体药盒统计、银行往来帐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制件;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4、福建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鹏华(2014)专审080号《专项审计报告》、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药品定性的函》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15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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