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巴某某,绰号小斌,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无业人员。2001年11月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9月曾因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9月24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百丈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8年10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强制社区戒毒;2018年6月4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微信联系被告人巴某某购买100元冰毒,巴某某答应,约定会将冰毒放在其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号的家中的桌上,让王某某自取。而后王某某微信转账100元钱给巴某某,巴某某收到钱后外出。王某某来到巴某某家拿到了购买的约0.1克冰毒,在巴某某家中将冰毒吸食完后离开。
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巴某某及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向他人贩卖约0.1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巴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杨 罡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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