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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盗窃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巴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同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巴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采用徒手拧下楼道内自来水水表方式盗窃作案3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4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9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巴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75号楼,盗走水表4块,事后将赃物变卖,赃物价值1144元。

2.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巴某再次到上述小区75号楼,盗走水表4块,事后将赃物变卖,赃物价值1144元。

3.2019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巴某再次到上述小区76号楼,盗走水表3块,事后将赃物变卖,赃物价值858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巴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巴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属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另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巴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证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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